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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屋稅新制宣導

報乎恁知!

房屋稅差別稅率2.0將於今(113)年7月正式上路,自住用房屋優惠稅率,新增「無供營業」和「辦竣戶籍登記」條件。

113年7月1日起,依財政部113年4月25日修正發布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如符合:一、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以外,且應辦竣戶籍登記。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即可申請適用自住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僅有1戶房屋,並符合前述一、二項要件,且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以下者(排富條款),則可按最低的全國單一自住優惠稅率1%課稅。

另外,財稅局提醒,由於房屋稅改為按年計徵的方式計算,如果房屋符合自住優惠稅率條件,請務必在房屋稅開徵40天以前(即3月22日)向該局申報,才能於當期適用。

溫馨提醒您:113年6月30日前原適用自住稅率者,只要在114年3月24日以前完成戶籍登記,免申報,由財稅局主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