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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規費及收費標準(新)

登記類謄本類地價類測量類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地籍總歸戶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基準表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112年04月21日南市地籍字第1120524887號

登記類

收 費 項 目 收 費 標 準 收 費 說 明 備 註
土地總登記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徵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備註:

1. 登記規費不滿一元
者不予計徵。

2. 就共同擔保增加部份
設定登記者免納登費。

3. 抵押權次序讓與登記
免納記費。

4.罰鍰: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訂立契約後一個月內申請登記,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死亡日)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得處登記費一倍之罰緩,最高不得逾20倍。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依使用執照上所列工程造價之總價千分之二計徵。
權利變更登記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他項權利設定、移轉登記
標示變更登記 免費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但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變更或依權責逕為變更而申請登記,致需繕發新狀者,免收取書狀費。
書狀補給登記
書狀換給登記
他項權利內容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外其餘免費。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更名登記 免費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住所變更登記 無書狀
塗銷登記
預告登記
更正登記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門牌整編登記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謄本類

收 費 項 目 收 費 標 準 備 註
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 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十五元
人工描繪:每筆新臺幣四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影印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十元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費 每案新臺幣七十五元
限時二十分鐘
 
各類登記專簿影印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十元  
各類登記專簿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費 每案新臺幣七十五元
限時二十分鐘
 
地籍圖之藍曬圖或複製圖閱覽費 每幅新臺幣十元
限時二十分鐘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含土地資料及地籍圖)到所查詢閱覽費 每筆(棟)新臺幣二十元
限時五分鐘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電傳資訊閱覽費 每人每筆(棟)新臺幣十元  
歸戶查詢閱覽費 每次新臺幣四十五元
限時十分鐘
 
地籍異動索引查詢閱覽費 每筆(棟)新臺幣十元
限時三分鐘
 
各項查詢畫面列印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影印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十元  

※地籍總歸戶

第十二條 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每次應繳納使用費新臺幣四百元,並按下列費額繳納閱覽費、列印費或資訊費:
一、 閱覽費:每筆(棟)每十分鐘新臺幣二十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二、 列印費: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三、 資訊費:每錄新臺幣零點五元,總計計算至元,元以下捨去。

※地段圖印發須知

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登記時,應換發地段圖。所需工本費,按地籍圖 謄本收費 標準向所有權人收取。

地價類

收 費 項 目 收 費 標 準 備 註
地價謄本 電腦列印:每張二十元  

測量類:本所代售界標

收 費 項 目 收 費 標 準 備 註
鋼釘界標 每支新臺幣十元  
小塑膠界標 每支新臺幣三十五元  
大塑膠界標 每支新臺幣四十五元  
水泥界標 每支新臺幣六十元  
 

土地複丈費:依據「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如附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46

附表一、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標準表

項次

項目

費額(新臺幣元/單位)

備註

基本費

施測費

未滿二百平方公尺

二百以上未滿一千平方公尺

一千以上未滿一萬平方公尺

一萬平方公尺以上

一千

土地鑑界費

二千五百

三千

三千五百

四千

一千

一、基本費以每筆地號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每五個指定鑑定界址點或測量標的點為單位,不足五個點以五個點計。

土地位置或他項權利位置勘查費

五百

以每筆地號為單位

土地合併複丈費

免納複丈費

土地分割複丈費

一千五百

二千

二千五百

三千

五百

一、基本費以分割前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土地界址曲折調整或調整地形複丈費

一、基本費以調整地號面積總和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未登記土地複丈費

一、基本費以複丈後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複丈費

土地坍沒複丈費

一、基本費以坍沒後存餘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土地他項權地位置複丈費

一、基本費以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附註:

一、施測費含土地制式界標成本。

二、本表所稱線段,指複丈時施測經界或範圍之直線段或圓弧線段;因地籍圖圖幅管理,致線段需切分情形,不得重複計數。

三、項次四及項次五,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界址點者,每界址點加繳新臺幣二百元。

 

附表二、建物第一次測量費之收費基準表

項目

費額

(新臺幣元/單位)

備註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

建物位置圖測量費

四千

以整棟建物為單位。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一千

一、以每建號每層每五十平方公尺為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二、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辦理

建物位置圖轉繪費

二百

以每建號為單位。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八百

以每建號為單位。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二辦理

建物測量成果圖核對費

二百

以每建號為單位。

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數值化作業費

六百

一、未能檢附電子檔者,應加繳本項。

二、以每建號為單位。

附註:

一、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測量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用執照竣工圖說或建造執照核定工程圖樣轉繪者,以每建號新臺幣二百元計收。

二、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或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二辦理,未能檢附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者,應加繳建物位置圖測量費,由登記機關現場測量建物位置。

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八條後段檢附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未能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三檢附電子檔者,參照項次三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數值化作業費加徵之。

 

附表三、建物複丈之收費基準表

項目

額費

(新臺幣元/單位)

備註

建物合併

複丈費

四百

以合併前每建號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轉繪費

四百

以合併前每建號為單位。

建物分割

複丈費

一千

以分割後每建號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轉繪費

八百

以分割後每建號為單位。

建物部分滅失

測量費

一千

一、以滅失後存餘建物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二、多樓層之建號僅個別樓層部分滅失者,以該樓層滅失後存餘部分之面積計收複丈費。

轉繪費

八百

以每建號為單位。

建物基地號或建物門牌號勘查費

五百

以每建號為單位。

建物或特別建物各棟次之全部滅失勘查費

五百

以每建號為單位。

附註:建物合併複丈費、建物分割複丈費及建物部分滅失測量費,以每建號每層每五十平方公尺為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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