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利民眾因路途遙遠,或無暇親自前來本所申辦案件,特簡化手續開放部份業務,以通信方式受理申請。
本所通信申請地址:70960臺南市安南區仁安路1號
本所通信申請服務電話:06-2559317分機153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實施要點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101.12.25 南市地籍字第 1010063665 號函頒訂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102.11.21 南市地籍字第 1021035708 號函修訂
一、為便利民眾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及謄本,簡化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通信申請案件之項目如下:
1.住址變更登記。
2.更名登記(限自然人經戶政機關辦竣姓名變更登記有案者)。
3.塗銷地目登記。
4.書狀換給登記。
5.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完備他項權利證明書、印鑑證明等依法應檢附文件)。
6.地籍清理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塗銷登記。
7.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8.更正登記(限自然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9.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號者更正登記(登記簿所載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號者)。
10.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11.地籍圖謄本。
12.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
13.地價謄本。
前項第1款至第9款各種登記免納登記費,除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變更或依職權逕行變更,致權利內容有異動須重新列印書狀 者外,仍應由申請人繳納書狀工本費;第10款至第13款應由申請人繳納工本費。
三、申請人應注意事項:
前點第一項第1款至第9款申請人應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本要點第五點所列各該登記所需文件、雙掛號回郵信封郵資及所 需繳納書狀工本費匯票,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案件」字樣,逕寄土地轄區地政事務所。
前點第一項第10款至第13款申請人應填具謄本申請書、貼足回郵掛號信封及所需規費匯票,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謄本」字樣,逕寄土地轄區 地政事務所。
四、地政事務所收到通信申請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3條規定辦理。
2.辦竣後,以雙掛號將發還文件寄還申請人。並將雙掛號回執貼附於申請書歸檔。
3.通信申請謄本有規費郵寄不足者,地政事務所應通知申請人三日內(以郵戳為憑)補足,未補足者,駁回其申請。
4.通信申請謄本處理完畢後,以掛號寄回,並將掛號收據貼附於申請書背面。
五、通信申請案件,應分別檢附下列文件:
本要點經市長核定後下達實施,修正時亦同。
為加強便民服務,本所受理傳真申請圖簿謄本及地價謄本。
受理申請之項目如下:
(一)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申請書內填寫附條件者,不予受理)。
(二) 地籍圖謄本。
(三)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四) 地價謄本。
申請前項資料以現行使用者為原則。
申請資料時,應填妥規定之謄本申請書(註明電話號碼)並簽名或蓋章,傳真至地政事務所,每張申請書申請最多以十筆(棟)為限 。
受理申請時間: 以地政事務所辦公時間內為限。
接受申請後,傳真內容完整、清晰者,立即收依規定程序辦理。須補正者,以電話通知。
領件時,申請人應攜帶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經審核符合資格並依規定繳納規費後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