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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及通信申請

為便利民眾因路途遙遠,或無暇親自前來本所申辦案件,特簡化手續開放部份業務,以通信方式受理申請。

本所通信申請地址:70960臺南市安南區仁安路1號

本所通信申請服務電話:06-2559317分機153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實施要點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101.12.25 南市地籍字第 1010063665 號函頒訂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102.11.21 南市地籍字第 1021035708 號函修訂

一、為便利民眾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及謄本,簡化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通信申請案件之項目如下:

1.住址變更登記。
2.更名登記(限自然人經戶政機關辦竣姓名變更登記有案者)。
3.塗銷地目登記。
4.書狀換給登記。
5.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完備他項權利證明書、印鑑證明等依法應檢附文件)。
6.地籍清理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塗銷登記。
7.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8.更正登記(限自然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9.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號者更正登記(登記簿所載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號者)。
10.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11.地籍圖謄本。
12.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
13.地價謄本。
前項第1款至第9款各種登記免納登記費,除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變更或依職權逕行變更,致權利內容有異動須重新列印書狀 者外,仍應由申請人繳納書狀工本費;第10款至第13款應由申請人繳納工本費。

三、申請人應注意事項:

前點第一項第1款至第9款申請人應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本要點第五點所列各該登記所需文件、雙掛號回郵信封郵資及所 需繳納書狀工本費匯票,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案件」字樣,逕寄土地轄區地政事務所。
前點第一項第10款至第13款申請人應填具謄本申請書、貼足回郵掛號信封及所需規費匯票,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謄本」字樣,逕寄土地轄區 地政事務所。

四、地政事務所收到通信申請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3條規定辦理。
2.辦竣後,以雙掛號將發還文件寄還申請人。並將雙掛號回執貼附於申請書歸檔。
3.通信申請謄本有規費郵寄不足者,地政事務所應通知申請人三日內(以郵戳為憑)補足,未補足者,駁回其申請。
4.通信申請謄本處理完畢後,以掛號寄回,並將掛號收據貼附於申請書背面。

五、通信申請案件,應分別檢附下列文件:

 

種類
應檢附文件
備註
(一)住址變更登記
  1. 戶籍謄本﹝應有變更前後記事﹞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應檢附文件為影印本者,應簽註「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二)更名登記
  1. 戶籍謄本(應有記載姓名變更前後之記事)。
  2.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塗銷地目登記
  1.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 土地所有權狀。
(四)書狀換給登記
  1.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五)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
  1. 債務清償證明或抵押權拋棄書或抵押權同意塗銷證明書及印鑑證明書。
  2. 他項權利證明書。
(六)地籍清理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塗銷登記。
  1.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七)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1.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 門牌整編證明書(如檢附戶籍謄本已有門牌整編記事者,本項免付)。
  3. 建物所有權狀。
(八)更正登記
  1. 更正證明文件(應有記載更正前後之記事)。
  2.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九)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號者更正登記
  1.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應載有土地建物登記簿所載之住所)。
  2.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本要點經市長核定後下達實施,修正時亦同。

為加強便民服務,本所受理傳真申請圖簿謄本及地價謄本。

受理申請之項目如下:

(一)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申請書內填寫附條件者,不予受理)。
(二) 地籍圖謄本。
(三)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四) 地價謄本。

申請前項資料以現行使用者為原則。

申請資料時,應填妥規定之謄本申請書(註明電話號碼)並簽名或蓋章,傳真至地政事務所,每張申請書申請最多以十筆(棟)為限 。

受理申請時間: 以地政事務所辦公時間內為限。

接受申請後,傳真內容完整、清晰者,立即收依規定程序辦理。須補正者,以電話通知。

領件時,申請人應攜帶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經審核符合資格並依規定繳納規費後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