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均不得與主建築物分離,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所共有或合意由部分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2.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所有權登記,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一條規定辦理。再移轉時,其承受人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