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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_15. 建物測量成果圖之電子謄本格式解決方案

有關建物測量成果圖以A4尺寸為準造成實際比例尺與原圖標示不符之解決方案,經91.7.29內政部召會研商「電子謄本作業會議」記錄決議(內政部91.8.12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321號函),於圖上加註「本建物平面圖之比例尺已因圖紙縮放變更,實際尺寸以標註之距離為準」之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