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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_23.何謂謄本分級制?(為何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要分為三類?)

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任何人均得申請包含登記名義人完整姓名及住址資料之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以下簡稱謄本),將逾越登記機關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且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故謄本內容改為隱匿登記名義人部分姓名及部分統一編號資料,共區分為3類:
(1) 第一類謄本: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僅有登記名義人、權利人本人及其代理人或繼承人得申請閱覽及列印此類謄本。
(2) 第二類謄本:任何人皆可提出申請閱覽及列印,其內容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
(3) 第三類謄本: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及列印此類謄本,其內容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