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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_15.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須經多少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同意始得處分﹖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依土地法等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公同共有土地亦可準用上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