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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_11. 權狀遺失應如何申請補發?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一條第十五款規定,申請補發權利書狀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款規定,申請補發權利書狀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1)公法人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登記時,由管理機關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以函文檢送登記申請書件申請或委派執行公務之承辦人員親自到場辦理。
(2)私法人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登記時,其代表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場辦理時,由代理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公司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或抄錄本,其上應加蓋公司及代表人印鑑章】及切結書(敘明滅失之原因)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辦理。
(3)自然人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登記時,因故無法親自到場辦理時,由代理人檢附本人一年內核發之印鑑證明及切結書(敘明滅失之原因)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辦理。
(4)登記機關執行上開規定,得視實際需要,照相存證或請申請人提供其他必要相關資料佐證,並於權利書狀補給公告期間內,配合電子閘門查對資料,以確認當事人同意辦理登記之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