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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_02. 公告地價之意義與作用?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至十六條規定,市、縣(市)政府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上次於民國102年公告,預定104年再次辦理,同時於105年1月1日公告地價,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