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權人應依結果通知書所列公告日期,於公告期間內,親自或會同其他共有人攜帶通知書、身分證、印章前往地籍圖重測公告場,閱覽重測後之地籍公告圖,重測結果清冊及地籍調查表等資料。二、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應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申請複丈。依地籍圖測量實施規則第201、209條規定應繳納複丈費,如經複丈並無不符,所繳納複丈費不予退還。三、土地所有權人在重測期間內,逾期未設定界標或到場指界,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不得申請異議複丈。